减税和就业法案
TCJA(其中大部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颁布了美国联邦税收政策三十多年来(可追溯到1986年)最全面的一些改革。TCJA加强了税务规划作为财务规划的基石--特别是对于高收入纳税人和高净值个人。TCJA的税收政策改革影响 每一个 财富管理解决方案:从复杂的业务重组到相对简单的保险解决方案。
目前我们正在参与的讨论。
- 与企业主
- 如果新的TCJA条款适用。如何更好地部署这种从减税中获得的新资源?
- 如果新的TCJA条款不适用。怎样做才能符合新的税率下降的条件?是否应该对企业进行重组,使其有资格享受更低的税率?
- 是否应该放弃以前作为S型公司的首选结构(自1986年以来的首选)?
- 在未来,企业的结构或重组为低税率的C型公司是否更好?
- 董事会应该多久审查一次行政领导层?
- 董事会是否应该考虑更换首席执行官,即使在事情进展顺利的时候?
- 尽管研究表明,来自内部的首席执行官往往有更好的机会获得成功。如果内部没有足够深的人才储备可供汲取,怎么办?
-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继任计划?
- 准备退休的创始人是否有一个角色?
- 这是董事会应该考虑的问题吗?
- 如果拿了红利,企业主将产生的额外税收怎么办?
- 如果企业被出售,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情况如何?
- 一个企业是否应该被分化,以便它的某些部分有资格获得TCJA允许的扣除?
- 是否应该将企业的工资或其他一些非合格的部分(根据TCJA)分离出来,以便新的实体或部门可以从更有利的税收地位中受益,而不会失去合格的S公司选择? 特别是如果新的税法再次被修改,或像它来时一样快速消失,使这种前进的计划更容易在以后解除?
- 家族企业是否应该考虑分拆策略,以更好地促进继承计划?
- 或者,它应该将业务隔离成若干个部门,以降低单位估值,从而使零散部分的所有权更容易过渡?
- 如果一个企业确实有资格作为转手实体享受新的较低税率:应该如何部署盈余?
- 将剩余资金部署到新的或改进的福利和退休计划中(如果分享财富是一个目标)?
- 或者,如果一个企业有太多的员工,无法实质性地改善其一般的福利方案。是否应该执行某种 "高帽计划",为关键员工和那些对企业成功贡献最大的人提供选择性的福利和激励?
- 另外,如果个人不可取消的自用残疾保险作为一种需要和需求出现。企业是否应该以公司名义支付,以便不增加雇员的报酬? 尤其是现在TCJA将这种福利视为收到后的应税收入?
- 继承问题如何?
- 甚至存在一个继承计划吗?
- 或者说,继承计划已经过时,以至于它的实施在未来(尤其是在突然意外死亡的情况下)可能会对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或合伙人造成灾难性的影响?
- 企业的愿望清单上的东西如何,TCJA允许的减税带来的新的盈余资金可以帮助实现。
- 升级制造设备和技术,以减少浪费或更有效地扩大规模?
- 增加或升级一个企业? 下一个雇员,以腾出时间让企业主个人享受?
- 或者加入一个关键人物来帮助企业成长和繁荣?
- 或建立-扩大-改进业务?互联网的足迹?
- 或者,当企业投资于合格的授权区并获得合格的商业收入时,企业应该利用TCJA允许的其他减税激励措施?
- 由于新的TCJA允许的减税政策带来的剩余资金,现在是否应该开放并购机会?
- 对于没有可行的继承计划的老业主来说,现在是否是一个更合适的时机来考虑出售?
- 现在是收购或兼并竞争对手或互补企业的更合适时机吗?
- 现在是收购或兼并竞争对手或互补企业的更合适时机吗?
- 持续的高利率对这种交易的障碍有多大?
- 杠杆融资的TCJA允许的机会和挑战是什么?
- 对于拥有外国子公司的美国母公司集团?
- 对于拥有美国子公司的外国母公司集团?
- 从较低的税单中收集到的剩余现金是否应该用于回购股票或增加现金储备或投资证券?
- 与个人
- 鉴于联邦统一遗产税、赠与税和跳代税(GST)的限额增加了一倍:现在是否是重新考虑和调整(如果有必要)以前的遗嘱、信托、委托书、医疗指示、受益人指定的正确时机?
- 现有的保险单是否应该保留?
- 是否应该向王朝信托提供大额捐赠?
- 寿险保单是否应该现在就以大额赠与的方式进行预付?
- 现在,预付保单变成修正捐赠合同(MEC)会有什么税收影响?
- 现在是否应该将产生收入的资产交给人寿保险信托,以资助保险费?
- 现在是否应该用对人寿保险信托的大额赠与来促进退出吐钱的计划?
- 现在应该用给信托的大额赠与来购买退休计划的保单,并将其从被保险人的遗产中移除吗?
- 一个人是否应该用留存的收益创办一家C型公司,以资助分钱计划、关键人物保险或买卖保险?
- 如果一个人在过去三年里在人寿保险交易中出售了保单,根据人寿保险的新基础规则申请退税?
- 免税额的增加是否为富有的纳税人提供了额外的机会,将高度升值的资产转让给拥有少量遗产的近亲(或为该人设立的信托)?
- 用赠与人信托中的高升值资产换取高基数资产(如现金)是否仍是一种可行的规划策略,以实现基数递增而不导致遗产税?
- 鉴于个人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的废止。这是否是实施计划的正确时机,这些计划通过利用增加的受抚养人免税额和儿童税收抵免来减轻以前允许的细目扣除的损失?
- 鉴于对州和地方税(SALT)扣除的新限制(这对高收入和财产税州的高净值居民来说尤其痛苦,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马萨诸塞州、马里兰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俄勒冈州、弗吉尼亚州):现在是否是考虑和进行合格搬迁(如果有必要)到没有或低SALT州的合适时机?
- 现在是否是考虑和执行(如果有必要)选项的正确时机,通过利用TCJA允许的合格慈善捐赠的新增加的限额,减少以前允许的细项扣除的损失?
- 鉴于抵押贷款利息扣除的减少。保留债务,并投资多余的现金? 还是偿还抵押贷款?
- 鉴于废除了赡养费的扣除。现在是在2019年最后期限前签订和祖父赡养费协议的正确时机吗?
- 鉴于替代性最低税(AMT)豁免的增加。现在是否是利用这些的正确时机,以避免因以前政策下的较低门槛而启动的AMT?
- 鉴于529计划分配款的用途扩大。现在是利用这些的正确时机,因为TCJA允许用于合格的中学学费,而不仅仅是以前政策下的高等教育费用?
- 现在是否是考虑转换为合格收入的正确时机,例如,W-2雇员转为独立承包商身份?
- 或者反过来说:增加W-2工资或与企业相关的财产,例如,独立承包商转为W-2雇员身份?
是的,现在是理解TCJA准则下可用的大量新的和修订的选项的时候了--并确定如何更好地重组(如果有价值)高纳税人企业主+高净值个人+家庭+合作伙伴的解决方案。